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鄭友惟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盛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