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宸佩
梁玉佩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兼告訴人楊宸佩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兼告訴人梁玉佩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被告等涉犯前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梁玉佩、楊宸佩均對對方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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