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林淑月 訴訟代理人 林耀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八見工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101年12月31日│581,482元│GN0000000││││司 黃玉芊 │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