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秉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秉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謝秉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