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林秀燕 被上訴人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複代理人 黃仁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一行關於「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洪堯讚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