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陳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繪U■疇a■癡桯s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原利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