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罪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