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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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許清松 原告 許清和 原告 許清雄 原告 王許英 原告 蔡許里 原告 許翠玉 原告與被告 張雪琴 即高雄市私立新吉祥養護之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0,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