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64號聲請人 蔡聖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NGUSMARIAISABELLUSTRE、ARDAJENNYBLANCADA、ESTEYBARREYNOLDLAUREL、CAHILIGJULIETISMO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台端請求之金額為十萬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元,扣除台端已繳500元,尚應補5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