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潔茹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33號、
101年度偵字第3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在臺南市○○區○○路○○○號「寶貝熊超商」,查獲被告王潔茹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16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6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在卷足稽,在該案中扣案之「 超悟空 」等電子遊戲機台10台及電玩IC板12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潔茹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66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緩字第1393號執行卷在卷可按。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10台及電玩IC板12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物品(電子遊戲機台及│數量│備註│││IC板)│││├──┼──────────┼──┼─────┤│1│超悟空(含IC板1片)│1台│王潔茹所有││││││├──┼──────────┼──┼─────┤│2│豹中豹第二代(含IC板│1台│王潔茹所有│││1片)│││├──┼──────────┼──┼─────┤│3│戰象(含IC板1片)│1台│王潔茹所有│├──┼──────────┼──┼─────┤│4│魔法球(含IC板1片)│1台│王潔茹所有│├──┼──────────┼──┼─────┤│5│跑馬(含IC板2片)│1台│王潔茹所有│├──┼──────────┼──┼─────┤│6│滿貫大亨(含IC板1片│1台│王潔茹所有│││)│││├──┼──────────┼──┼─────┤│7│跑馬(含IC板2片)│1台│王潔茹所有│├──┼──────────┼──┼─────┤│8│迷13(含IC板1片)│1台│王潔茹所有│├──┼──────────┼──┼─────┤│9│HUGABORDEN(含IC板1│1台│王潔茹所有│││片)│││├──┼──────────┼──┼─────┤│10│HUGABORDEN(含IC板1│1台│王潔茹所有│││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