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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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玉美 上列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曾秀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一(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乙份),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秀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