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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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735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
     0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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