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5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士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士簡字第52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日下午4時在台
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馮衍燕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萬伍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加計之違約金
。另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
點五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94年3月21日及94年5月4日向原
告申請使用COMBO信用卡及VISA信用卡,並簽訂信用卡使用
契約,信用總額度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依約被告得
憑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其所生應付帳款需於次月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或依約定條款第14條選擇循環信用方式繳款,
,如逾期繳納,COMBO信用卡應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加計之違約金;VISA信用卡應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五加計之違約
金。惟被告迄95年3月1日帳單結帳日止尚積欠原告信用卡消
費帳款99,468元、利息及違約金7,665元,合計107,133元,
暨依約定條款第14條應加計之利息及違約金,嗣經原告屢次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事,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COMBO信用卡及VISA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份、信用卡約定條
款影本1份、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8份、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
催收款通知書2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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