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5,68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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