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馬金鈴 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 元誠 第二基金)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 普羅米斯 顧問)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開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16號裁定民國106年4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陳報狀、切結書及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聲請人並無資產,且已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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