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立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立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立鎮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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