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鄭克乾
鄭克文 鄭克勝 鄭素麗 鄭克饒 鄭東逸 鄭文綺 鄭武雄 鄭仲佑 鄭健良 鄭鈺馨 鄭媄文 鄭任宏 鄭漍蒝 鄭克列 鄭陳勸 鄭炳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銀花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林慧貞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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