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03號聲請人 潘琬毓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詳加說明應分擔應受扶養人 謝琦聿 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應受扶養人謝琦聿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謝琦聿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謝琦聿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7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二、聲請人自110年9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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