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商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42號原告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
廖嘉成 律師 鄭耀誠 律師被告纖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1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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