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溫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溫秀雲於民國95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㈡另相對人溫秀雲於民國94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㈢又相對人溫秀雲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㈣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293,758元整,及自各
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30000│溫秀雲│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元││月27日起│││├──┼──────┼─────┼──────┼──────┼───────┤│2│新臺幣226163│溫秀雲│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元││月29日起│││├──┼──────┼─────┼──────┼──────┼───────┤│3│新臺幣37595│溫秀雲│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元││月14日起││點七一│└──┴──────┴─────┴──────┴──────┴───────┘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226163│溫秀雲│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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