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淳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徵
呂筠鶴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是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699元(計算式:78,699元+165萬元=1,728,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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