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5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淑婷 債務人 黃敬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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