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債權人 吳直 即冠鑫起重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靜燕 即 勝昌 土木包工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靜燕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蔡靜燕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蔡靜燕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蔡靜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