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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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0000-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附民被告 張家熙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侵訴字第79號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鄭文祺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