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凱博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