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3號債權人 王智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而樂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自「民國99年10月15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