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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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宋榮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大陸地區之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
二、上一離婚判決暨其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
三、上二各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