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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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自字第3號自訴人 江添祥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對被告丁○○、丙○○、乙○○、甲○○、洪兆隆、戊○○等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且未具體指明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暨所犯法條,依前述說明,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裁定命自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書正本經向自訴人之住所「新北市○○區○○○路○段○○○巷○○○號」寄送,於107年3月7日由自訴人本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則自訴人應於107年3月8日起7日內,即至遲應在107年3月14日補正上開事項,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自屬違背法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