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救字第1號
105年度司救字第2號105年度司救字第3號聲請人 陳俊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伶 、 林仙秀 、 陳俊榮 、 陳俊豪 間就本院105年度司調字第6、7、9號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則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29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與友人家人均失聯,又無財產存款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本件係就本院105年度司調字第6、7、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調解事件,而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本院105年度司調字第6、7、9號調解事件,已經相對人表示不願調解,可認為無法調解,是顯無就上開事件准予訴訟救助之需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