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某日起至95年5月5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326號(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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