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聲請人 姜明佑 (原名 姜禮成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2│聲請人稱有資產總價值5,000元,請提出其有該筆資產│││之具體事證,並說明如何獲有該筆資產?│├──┼────────────────────────┤│3│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915,496元,但其年僅│││44歲(00年生)、有任職於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固│││定工作收入,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4│聲請人參與本院前置調解時,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之差距為何?│├──┼────────────────────────┤│5│提出聲請人自103年3月起至陳報月止,因任職於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紀錄。│├──┼────────────────────────┤│6│聲請人表示前妻也積欠卡債自顧不暇云云,則其積欠債│││務之原因是否同聲請人係因「87年結婚後在外居住,有│││時工作不定刷卡消費維生積欠債務,加上以卡養卡致債│││務累積」所致?如是,則究係何種必要生活開銷,致其│││二人均須以信用卡方式支付?債務累積是否為聲請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明之。│├──┼────────────────────────┤│7│承上,請陳報 蔡淑珍 由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債權人清冊」到院。│├──┼────────────────────────┤│8│聲請人長子102年8月6日經亞東醫院判定為遲緩兒童│││後,有無請領相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無法請領該筆補助,請佐以證據說明原因為何│││?│├──┼────────────────────────┤│9│參聲請人出具之亞東醫院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綜合報告│││書,其長子雖被評定為「發展遲緩」,惟仍「無」延緩│││入學,並業於積穗國民小學就讀(見繳費單),準此,│││聲請人長子既已進入小學就讀,是否仍有至安親班受特│││別教育,每月支出5,000元教育費及600元教材費之必│││要?請說明之。│├──┼────────────────────────┤│10│另查聲請人雖出具新北市私立奧林匹克幼兒園之學費明│││細通知書、學費繳費收據,然觀其內容,102年11月學│││費明細通知僅載「月費5000元」,並無相關教材費記載│││;103年1月學費繳費收據,則僅見勾選「茲收到學費│││繳交」,卻未載明數額;103年1、2月學費繳費收據│││,雖有勾選「茲收到學費繳交8750元」,但繳費金額與│││所稱教育費用不合;請說明上開單據與其主張支付教育│││費事實不符之原因,並提出其因長子至安親班受教育,│││致生教育費用之歷次花費單據。│├──┼────────────────────────┤│11│若聲請人長子目前仍在上開幼兒園受教育,請說明其一│││星期上課幾天?每次上課之時段為何?│├──┼────────────────────────┤│12│聲請人表示其長子下課後,聘請保母專人照顧云云,請│││說明其自何時起聘請保母照顧其長子?請陳報其歷次聘│││請之保母姓名、電話、地址及聘僱時期。另聲請人以每│││日4小時,每月計8,000元聘僱 蔣淑芳 為保母,請說明│││ 蔣淑芬 每日工作之時段及工作內容為何?並請提出伊確│││實每月支出保母費之簽領收據、轉帳紀錄等文件到院。│├──┼────────────────────────┤│13│參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名下無│││任何財產資料,則其稱每月支出機車加油交通費800元│││,請說明該機車所有權歸屬於何人?另請提出其每月支│││出「交通費」之單據,並說明其估算每月支出8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14│陳報聲請人親生父母及養父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說目前伊父母是否請領老人年金、殘障津貼?又每│││月分別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佐一年內老人年金、殘障│││津貼之轉帳紀錄說明之。│├──┼────────────────────────┤│15│聲請人表示扶養父母,扶養義務人數為2人,每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1,000元,計每月扶養父母約2,000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1,000元之依據為何?又與其同│││負扶養義務之兄長,是否按月扶養其父母?如是,其兄│││長扶養之金額為何?│├──┼────────────────────────┤│16│提出足以佐證其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2,000元」│││之相關單據、文件到院,並分開陳列支出水、電、瓦斯│││費之數額。│├──┼────────────────────────┤│17│聲請人雖稱每月薪資36,000元,但其目前遭債權人聲請│││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參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又須支付交育費、保母費、健保費...等開銷計33,060│││元,請說明其在遭扣薪三分之一情形下,如何支應每月│││生活必要開銷?是否另有工作收入以支應?亦或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之情形?請說明之。│├──┼────────────────────────┤│18│承上,聲明人每月生活支出明細若有誤載,請依「種類│││」、「來源」、「數額」重新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數額。│├──┼────────────────────────┤│19│聲請人除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外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20│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21│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22│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23│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