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03號聲請人光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再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為空白,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民國106年6月30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原遺失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票面金額為何?(貴公司所書寫文字難以辨認)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