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聲請人 邱筱倢 即 邱瑞岡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