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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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00號聲請人 蘇富華林宗平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台端提出為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台端提出為影本)。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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