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陳美珠 被告 黃冠穎 被告 莊祐哲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