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70號原告 薛孝弟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被告 林青樺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青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
⑴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⑵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追加訴訟,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
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四十九萬八千四百八十一元」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百四十九萬八千四百八十一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五十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⑴⑵裁判費共計一萬六千八百五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