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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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設施維護修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55號上訴人大墩人文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淑慧 訴訟代理人 廖文爐 被上訴人 張麗雪
顏子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255號公共設施維護修繕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