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4號原告 莊薏璇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予彤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