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鄭素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7,680元,應繳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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