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宜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17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2273元李宜樺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7734元李宜樺自民國110年0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