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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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244號債權人 吳東桂 債務人 柯宇鋒 原名: 柯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宇鋒(原名: 柯懷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提出支票號碼SB0000000之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