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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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95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品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前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品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結果法定代理人乙○○)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