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3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6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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