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 劉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正吉 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9,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