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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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樊禮勝(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樊禮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持以自殺之改造手槍1支,經鑑定後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樊禮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業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死亡,而以108年度偵字第17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驗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2月5日刑鑑字第1080090989號鑑定書1份(見偵卷第141至146頁)附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