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33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