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國有土地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416,134元【計算式:高雄縣○○鄉○○段901、902地號、王厝段12
76、1276-1土地公告現值4,200元/㎡×(8952.37㎡+475.84㎡++1011.53㎡+135.53㎡)=44,416,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89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00元外,尚應補繳398,
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