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