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二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