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906號債權人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債務人玉盛國際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玉盛國際企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玉盛國際企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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